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01民初4838号
原告:**,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原告:**睿,女,200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红,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疆,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众力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南公园西路全优农资交易市场5楼(126区1丘2栋)。
法定代表人:刘福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睿与被告***、新疆众力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睿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睿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睿负担。
审判员 高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