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华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瑞华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117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瑞华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4号楼9层3单元901。
法定代表人:齐明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晴,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利,北京兴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瑞华基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9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瑞华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瑞华基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瑞华基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春燕
审  判  员   朱 印
审  判  员   施 忆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周 珍
书  记  员   吕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