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华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瑞华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财保281号 申请人:北京瑞华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4号楼9层3**9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8022(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瑞华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价值933805.07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2年11月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瑞华基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价值933805.0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瑞华基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金 莙 审 判 员  李 妮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