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82民初4282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8月25日出生,山东省人,现住运城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26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河津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丽娜,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茜,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武晓斌,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西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双方之间达成和解意见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阳  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