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1005财保104号
申请人哈尔滨蓝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王风帅,男,董事长。
被申请人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为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符彦君,男,董事长。
申请人哈尔滨蓝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为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为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为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
二、冻结担保人闫薇伊提供的存款25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长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