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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蓝易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炎盾物联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黑0604执恢190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蓝易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黑龙江炎盾物联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蓝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炎盾物联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604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款包括借款86517元、案件受理费31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款项130000元,并已将该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其他未履行的执行款,认可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