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蓝易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蓝易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焱盾物联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604执保46号
申请人:哈尔滨蓝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王风帅,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翀,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焱盾物联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邹波。
申请人哈尔滨蓝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焱盾物联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黑0604民初895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焱盾物联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2、冻结担保人杜桂林在××银行存款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本案保全事项已部分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黑0604民初8952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 敏
审判员 程艳婷
审判员 李 桐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