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聚星锅炉有限公司

山西新聚星锅炉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太岳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981执1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新聚星锅炉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治市太岳广告装潢有限公司。
本院在山西新聚星锅炉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太岳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长治市太岳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扣留、提取长治市太岳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的收入205751元;
查封、扣押长治市太岳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的价值20575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俊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皇甫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