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聚星锅炉有限公司

山西新聚星锅炉有限公司与某某、横水中心小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826民954号
原告:山西新聚星锅炉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五公路北。
法定代表人:任二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引连,女,1961年4月19日出生,系山西新聚星锅炉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民,男,绛县郝庄乡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绛县横水中心小区。
负责人:李新会,男,1970年8月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男,绛县么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西新聚星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横水中心小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山西新聚星锅炉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新聚星锅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新聚星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山西新聚星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斌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