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981民初470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1年4月5日出生,原平市人。
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新聚星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原五公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晋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军,男,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张金山,男,住太原市。
第三人:段凤全,男,住太原市。
原告***与被告山西新聚星锅炉有限公司、第三人张金山、第三人段凤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被告山西新聚星锅炉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新聚星锅炉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新聚星锅炉有限公司双方共同以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新聚星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8元,由原告***负担800元,被告山西新聚星锅炉有限公司负担1318元。
审判员 宋晓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武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