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区金达电力承装有限责任公司

钱志国、***等与赤峰市红山区金达电力承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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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224号

原告:钱志国,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男,1976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王东良,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红(系王东良妻子),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田召军,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秀平(系田召军妻子),女,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孟兆江,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玉芝(系孟兆江妻子),女,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赤峰市红山区金达电力承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金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飞,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赤峰市宁城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钱志国、***、王东良、田召军、孟兆江与被告赤峰市红山区金达电力承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志国,***,原告王东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红,原告田召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秀平,原告孟兆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玉芝,被告赤峰市红山区金达电力承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志国、***、王东良、田召军、孟兆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工资33398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五原告受雇于被告***到被告中标的红庙子供电所进行低压台区改造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部分欠款的欠条33398元。约定等被告赤峰市红山区金达电力承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后立即支付,但被告迟迟未支付。五原告投诉到赤峰市劳动监察大队,通过调解,被告只同意支付29000元,未能达成协议。

被告赤峰市红山区金达电力承装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五原告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五原告中王东良、田召军、孟兆江与本案没有关系。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上没有上述三人的名字,只有王东亮、田朝川、孟召江三人,所以三原告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答辩人对原告的身份有异议,不清楚是否为被告***雇佣的工人。如果是原告在诉状里自认***雇佣的工人,原告的劳务报酬应该由***承担,并且***也为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了给付期限,劳务报酬已经转化为债务,原告与***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的相对性来说应该由***给付。***在施工期间以借款的形式,支取了5万元的费用,足够支付原告的劳务报酬。***已收到了发包方给付的劳务报酬,又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正如原告认可的与被告***形成了雇佣关系,***承担给付责任,答辩人将施工工程承包给白青云,之后白青云又转包给***,原告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作为雇主,应该承担给付责任,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没有法律依据,请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判决***承担给付责任。

被告***未作答辩。

五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被告***为五原告出具的欠条复印件,称2015年10月,五原告受雇于被告***到红庙子供电所进行低压台区改造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部分欠款的欠条33398元。现原告以被告未偿还此款,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五原告当庭提供的欠条为复印件,庭后未能提交欠条原件,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被告赤峰市红山区金达电力承装有限责任公司对复印件亦持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钱志国、***、王东良、田召军、孟兆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5元,邮寄送达费1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钱志国、***、王东良、田召军、孟兆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庆民

人民陪审员王凤莲

人民陪审员冯恩珍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