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4民初2500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
原告:***,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
二原告委诉讼托代理人:郭兴珍,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孚沃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菏泽开发区郑州路117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雷,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油民,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孚沃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承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