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民终8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红,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北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海丰街道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温丙峰,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丙峰,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上诉人***与上诉人山东北海电气有限公司、温丙峰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8)鲁1423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山东北海电气有限公司、温丙峰分别于2020年3月10日、2020年3月21日提交了撤诉申请,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人山东北海电气有限公司、温丙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诉人山东北海电气有限公司、温丙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上诉人***负担7700元,由上诉人山东北海电气有限公司、温丙峰负担77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单仕东
审判员 杨 敏
审判员 赵瑞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胡雪
书记员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