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北海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北海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23民初2233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山东北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海丰街道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温丙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北海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鲁1423民初22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保全被告30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19年8月13日进行了续封。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申请解除对被告30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北海电气有限公司30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牛庆华
审判员  郝玉珍
审判员  王平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