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3民初2207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告:**,女,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告:佘令军,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告:***,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告:滨州北海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无棣县万佳达电子大街。
被告:山东北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海丰街道西工业园区。
被告:滨州联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邓路南。
原告***与被告***、**、滨州北海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山东北海电气有限公司、佘令军、***、***、滨州联发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