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3民初223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申请人:山东北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海丰街道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温丙峰
本院在审理***与山东北海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鲁1423民初22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北海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国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山东北海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需继续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北海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继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