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21825号
原告:成晓民,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晓诚,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振,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华信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军军,***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3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晓民与被告北京华信东方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晓民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晓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53元,减半后2926.5元由原告成晓民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婷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康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