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信东方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华信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1民初1054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北京华信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吴家场路49号3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中大道(中)666号。
主要负责人:**。
被告:河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新乡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青龙路。
主要负责人:何中波。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中原东路222号。
主要负责人:**。
被告:新乡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原路***。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本院于2018年7月6日受理了原告**勤诉被告北京华信东方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被告河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新乡县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被告新乡县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陈常军
审判员*超
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海金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