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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始县分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525民初34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弘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始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7296391915,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城郊乡六里庙社区蔡圩村民组。(以下简称固始联通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华信东方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8324XB,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吴家场路47、49号2层D1-201。(以下简称华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北京华信东方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信东方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55881.39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中原告变更各项损失为265259.1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30日05时10分许,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镇陈淋村粮管所东侧道路由南向北直行时,撞到倒在道路上带有网线相连的电线杆,且被告在该道路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原告绊倒摔伤。事故发生后,固始县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出具固公交认字[2021]第22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先后在六安叶集四方医院、河南信合医院治疗,治疗终结后,原告亲属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要求原告到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做伤残及三期鉴定。经鉴定:认定原告为伤残九级、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原告依据伤残等级等鉴定结果要求被告赔偿,多次协商无果。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辩称,1、原告的受伤系原告自身未尽到个人义务,原告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2、原告要求过高,鉴定意见系单方委托;3、对原告在法定范围内应赔偿的部分应由被告北京华信东方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涉案线路已包给被告北京华信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常年维护。鉴定结果为***的单方委托,我公司未参与***伤残及三期鉴定,请求法庭给予时间我公司是否重新鉴定***的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的权利。 被告北京华信东方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纠纷案由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在诉状中陈述,其是在道路上驾驶二轮电动车摔伤且事故经固始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责任应当由承担事故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2、根据责任认定书,本案交通事故的参与人只有原告和固始联通公司,固始联通公司申请追加北京华信公司参与诉讼没有法律依据;3、根据北京华信公司与固始联通公司签订的综合代维合同,答辩人并不是线路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答辩人只有在接到联通公司的故障通报后才履行维修义务,本案答辩人未接到故障报修通知,故答辩人不承担责任;4、根据记录显示,固始境内在2021年4月29日至5月4日有极端大风天气,属于不可抗力,根据约定,因自然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导致第三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答辩人不承担责任;5、本案为交通事故纠纷,***应当谨慎驾驶,***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自己也应当承担责任;6、鉴定结果为***单方委托,我公司未参与***伤残及三期鉴定,请求法庭给予我公司时间是否重新鉴定***的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30日5时10分许,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镇陈淋村粮管所东侧道路由南向北直行时,撞到倒在道路上带有网线相连的电线杆,且被告在该道路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原告绊倒摔伤。事故发生后,固始县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出具固公交认字[2021]第22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固始联通公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在六安市叶集四方医院检查,花医疗费1024元,后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至5月22日在河南信合医院治疗,住院22天,诊断为:脊髓挫伤、颈椎推行性病变、C3/4,C4/5/、C5/6、C6/7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鼻损伤、鼻中隔骨折、右手损伤,花医疗费60759.39元。治疗终结后,原告到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做伤残及三期鉴定。经鉴定:认定原告为伤残九级、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被告固始联通公司(甲方)与被告北京华信公司(乙方)签订本地网线路、固网装调测修、移网维护综合代维业务外包框架合同,约定:1.2乙方以自有维护力量根据甲方要求完成综合代维任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要求的相应代维费用;4.4.3.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通信线路受损并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以及城区破路面施工导致赔补,原则上由甲方承担,但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或进行维护抢修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由于当时事发天气变化,被告固始联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通知北京华信公司维修。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评判如下: 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撞上固始联通公司所有倒在道路上的网线杆致伤,该起事故经固始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由被告固始联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该认定符合实际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实际损失为:1、医疗费:61783.39元;2、误工费:50282元÷365×180天=24796.6元;3、交通费:20元×22天=440元;4、护理费:49073÷365×90天=12100.1元;5、残疾赔偿金:37094.8×20年×20%=148379.2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7、鉴定费:1200元;8、营养费:20元×90天=1800元;9、住院伙食补助:50元×22天=1100元;10、电瓶车毁损:2000元(酌定),合计263599.29元。关于被告固始联通公司抗辩该起事故的责任由被告北京华信公司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单位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撞上的线杆所有人为固始联通公司,被告固始联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固始联通公司与被告北京华信公司属于合同关系,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北京华信公司负有对该设施负有管理义务,故被告北京华信公司对该起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有证据证实被告北京华信公司未履行义务,被告固始联通公司可另案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3599.2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9.11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