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信东方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25财保74号
申请人:***,女,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申请人:**,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系豫B×××××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北京华信东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民安路陈寨社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华信东方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号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人提供现金1500元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在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