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301执69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1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2305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23050元(不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474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2019年3月22日、2019年4月8日、2019年5月11日、2019年6月30日、2019年8月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不动产、无证券登记信息;
2、2019年3月22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信息及该行存款信息进行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该房产另案已多次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及在该行无存款;
3、2019年3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2019年6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19年8月5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并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俊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