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和祥锐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执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屯河北路街道和谐时代广场A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吉市三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新疆和祥锐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延北街道金都花园左侧30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和祥锐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5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新疆和祥锐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600,000元,并承担利息(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36元,由被告新疆和祥锐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付款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保险公司、车辆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可供执行,本案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在自然资源部、民政部门、保险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5、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和祥锐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新疆法院系统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3件。 三、前往昌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新疆和祥锐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新疆和祥锐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新疆和祥锐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611,036.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刘   玉   超 审 判 员 秦       明 审 判 员 艾       里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 记 员 玛   丽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