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执9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红星西路25号2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民终66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99295.33元(其中本金97926.33元,执行费1369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崔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