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1554号 原告: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红星西路25号2号楼4**4楼右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