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5民初245号
原告: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屯河北路和谐时代广场A座17楼173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恒汇天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建国西路199号和谐国际广场D座13层1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恒汇天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49.08元,减半收取计12,224.54元,原告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