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执3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30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内容为:“被告***于2022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50,000元,共计45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9,920元,减半收取计4,960元,由被告***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履行问题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双方确认欠款总额为164,820.95元,被执行人***定于2023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三、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被执行人为上述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四、本案执行费5,22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2301执39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秦 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