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地建设有限公司

汕头市金平区勋耀装饰有限公司与广东恒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515民初1089号
原告:汕头市金平区勋耀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东厦路**市福利院职工宿舍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MA4UPXG77K。
法定代表人:庄克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雄文,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恒地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金菊路****自编**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0381922B。
法定代表人:郑进发。
原告汕头市金平区勋耀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恒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金平区勋耀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661元,由原告汕头市金平区勋耀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  彦  锋
人民陪审员 林  祯  海
人民陪审员 黄  晓  蓉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叙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