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地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中新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恒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20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恒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广州医科大学。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中新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恒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医科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7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件于2022年8月10日签收,逾期仍未缴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中新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恒地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