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897号
申请人:***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汉峪金谷商务中心A2区2栋1602-03室内。
法定代表人:高泽瑞,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宝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机场路43号甲1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
被申请人:七星关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学院路金帝豪庭C栋2503号。
法定代表人:罗军,经理。
被申请人:贵阳汇美安全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南厂路71号都市国际8号楼1单元25层4号[兴关社区]。
法定代表人:梅子仪,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翠云街18号夹1-1-70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经理。
申请人***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宝康物资有限公司、七星关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汇美安全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宝康物资有限公司、七星关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汇美安全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价值2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选商贸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选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宝康物资有限公司、七星关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汇美安全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0元;若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于220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00元,由申请人***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