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汇美安全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广益源贸易有限公司、七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3083号
原告:山东广益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WJ63Q36,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双月湖路308号3-2-20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嘉,临沂兰山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85667188T,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学院路金帝豪庭C栋2503号。
法定代表人:罗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贵阳汇美安全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09656736M,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南厂路71号都市国际8号楼1单元25层4号[兴关社区]。
法定代表人:梅子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锌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A1HFM9Y1T,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79308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袁浩,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世纪天齐供应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7CT3LT80,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府左路交汇文左大厦1204。
法定代表人:姚金斗,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广益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汇美安全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锌钰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世纪天齐供应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广益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广益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8元,由原告山东广益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洪荟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郁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