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428号之一
申请人:***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汉峪金谷商务中心A2区2栋1602-03室内。
法定代表人:高泽瑞,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宝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机场路43号甲1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
被申请人:七星关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学院路金帝豪庭C栋2503号。
法定代表人:罗军,经理。
被申请人:贵阳汇美安全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南厂路71号都市国际8号楼1单元25层4号[兴关社区]。
法定代表人:梅子仪,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翠云街18号夹1-1-70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经理。
申请人***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宝康物资有限公司、七星关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汇美安全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428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4月14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七星关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营业部账户1330××××8972人民币220000.00元。申请人***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