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428号
申请人:***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汉峪金谷商务中心A2区2栋1602-03室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950974X8。
法定代表人:高泽瑞,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宝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机场路43号甲1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F1Y872J。
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
被申请人:七星关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学院路金帝豪庭C栋2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85667188T。
法定代表人:罗军,经理。
被申请人:贵阳汇美安全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南厂路71号都市国际8号楼1单元25层4号[兴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09656736M。
法定代表人:梅子仪,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翠云街18号夹1-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06RW8B。
法定代表人:刘亚,经理。
申请人***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宝康物资有限公司、七星关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汇美安全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2022)鲁0306民初8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宝康物资有限公司、七星关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汇美安全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宝康物资有限公司、七星关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汇美安全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