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324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金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609406209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平县鑫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镇平县。
组织机构代码:09530414
法定代表人:王少杰,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金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平县鑫浩科技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豫1324民初第8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01.5万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665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镇平县电业局已将被执行人镇平县鑫浩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要求参与分配,等待另案处置结果。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予以认可。经听取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两年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智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李庆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