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民初1587号原告:南阳光辉机械厂管理人。负责人:张新成,组长。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田淀、郑海洋,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金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国,总经理。住所地:南阳市。委托代理人:潘丽鸽,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肖洋,河南世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南阳光辉机械厂管理人诉被告南阳市金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诉讼请求发生变化,且并不具体明确,待其具体明确后,可另行起诉。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光辉机械厂管理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66元,退还原告南阳光辉机械厂管理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嘉川陪审员郭凤香人民陪审员王文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米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