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武汉新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3501号
原告:**新,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麒,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新农新张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陈昌虎。
原告**新与被告武汉新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新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新负担。
审 判 员 姚洪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蕾
书 记 员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