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1317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
法定代表人:光冨眞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46层01、08房。
法定代表人:刘立国,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赢,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澜,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新农新张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陈昌虎。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武汉新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方雯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洋
书 记 员 余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