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新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万龙愿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4民初50号之二
原告:武汉新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新农新张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陈昌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丹,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万龙愿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永安堡10号。
法定代表人:陈兆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怡,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新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万龙愿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武汉新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万龙愿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新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947元,减半收取45973.5元,由原告武汉新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勇军
人民陪审员  刘建军
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戴钰
书记员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