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新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万龙愿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民辖终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新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新农新张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陈昌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万龙愿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永安堡10号。
法定代表人:黄飞,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新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万某愿景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万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7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新久公司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该规定明确了后立案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下,应将案件移送先立案法院合并审理,但并未规定先立案法院一定要对后立案的案件具有管辖权。本案属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分别起诉到不同法院的案件,若由不同法院分别审理,极可能导致相互矛盾判决和后期无法执行问题,且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的“两便”原则。原裁定未充分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和诉讼背景,且违背了前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被上诉人万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久公司以万龙公司为被告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与万龙公司以新久公司为被告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系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互为原、被告向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不同级别管辖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因万某公司不是在新久公司已提起诉讼的案件中提出反诉,而是选择另外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案件争议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属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新久公司要求将该案移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昌兵
审判员  王俊毅
审判员  王仁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