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1301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37796891U,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毗山西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邹新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爱民,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顶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7816823XB,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横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徐华,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江苏中顶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负责人:许姣,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叶。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佳琪。
原告***诉被告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顶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 影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朱文娟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