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1200号
原告:***,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37796891U,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毗山西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邹新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爱民,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顶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当庭因江苏中顶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被告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已经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瑞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文娟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