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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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91执75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创业大道11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151150。
法定代表人:凌宇。
被执行人: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毗山西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37796891U。
法定代表人:邹新建。
被执行人:邹国丽,女,1980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90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邹新建,男,1954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国丽、***、邹新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2020)浙0591民初17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国丽、***、邹新建支付案件款5100291.27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国丽、***、邹新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高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国丽、***、邹新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国丽、***、邹新建银行存款余额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已查封被执行人邹新建名下位于湖州市湖东别墅二区3幢的一处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上述查封系轮候查封,本院暂无处置权,已向首封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
4.查得被执行人邹新建名下车牌号为×××的雅阁牌机动车一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庭,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上述查封系轮候查封。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证券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国丽、***、邹新建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邹国丽名下有证券财产,已向证券公司送达相关材料进行冻结,我院冻结为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国丽、***、邹新建收益类保险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商业保险,已向首冻法院发函参与分配。
7.以5100291.27元为限,扣留了被执行人***、邹国丽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但因地产公积金政策限制,暂无法处置。
8.线下调查:执行员于2021年11月22日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无果。查得被执行人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为浙江省湖州市毗山西路128号,且已对其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向双方当事人发送是否移送破产征询函,但未收到回复。
9.本案执行费52901.46元,尚未收取。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现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有债权5100291.27元未受偿,被执行人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国丽、***、邹新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震威
审判员马俊骏
审判员王晓翔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倪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