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02执30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湖州市青铜路1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肖丰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湖州市毗山西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邹新建。
被执行人:邹新建,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邹国丽,女,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邹国斌,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湖州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新建、邹国丽、邹国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502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州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州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400万、利息953741.51元、诉讼费21161元、执行费47012.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4月12日起以未支付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邹新建、邹国丽、邹国斌对被执行人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不能履行部分各承担四分之一的还款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新建、邹国丽、邹国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新建、邹国丽、邹国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新建、邹国丽、邹国斌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新建、邹国丽、邹国斌名下银行账号已冻结,无大额存款可供执行;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新建、邹国斌名下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邹国丽名下的有价证券由(2021)浙0502执3025号冻结并处置,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东风牌、×××梅赛德斯奔驰牌机动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邹新建名下位于湖东别墅二区3幢不动产,由(2020)浙0502执2266号案登记查封,但该不动产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已发函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邹国斌、邹国丽名下公积金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但提取条件未成就,暂无法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邹国丽名下有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邹新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截至2022年1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新建、邹国丽、邹国斌、李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新建、邹国丽、邹国斌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新建、邹国丽、邹国斌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州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规定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02执30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辉
审判员徐锋
审判员王振宇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