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野山拓展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野山拓展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2知民初8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6号楼13层1310。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兵(特别授权代理),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810852652。
被告:武汉野山拓展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怡东大厦29层B室。
法定代表人:陈道耘。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野山拓展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因双方已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野山拓展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高 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黄亚波
速录员 高艺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