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野山拓展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野山拓展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赖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6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野山拓展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赖某
申请执行人武汉野山拓展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2月6日对该案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于2018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赖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赖某现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证据或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丁发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