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10执2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野山拓展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洪湖星河湾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武汉野山拓展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洪湖星河湾农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黄灿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薛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