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261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海伦威尔市贝克镇西路2693号(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野山拓展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怡东大厦29层B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男,系武汉野山拓展科技开发有限网络工程师,户籍地中国湖北省南漳县。
被告武汉捷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2.5期B18栋5楼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武汉野山拓展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武汉捷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野山拓展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捷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117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