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野山拓展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金宇建筑结构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野山拓展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2民初12888号
原告:武汉金宇建筑结构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铁铺岭(武钢金属结构协力厂特种清洗防腐厂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超(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野山拓展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怡东大厦29层B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繁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金宇建筑结构修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野山拓展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金宇建筑结构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野山拓展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金宇建筑结构修造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金宇建筑结构修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武汉金宇建筑结构修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迪
人民陪审员*劲
人民陪审员葛一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