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明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与吐鲁番明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民申12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吐鲁番明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北路22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吐鲁番明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1民终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为**受让债权的乌鲁木齐康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发机电公司)清算报告中无涉案债权无任何依据。一方面不排除康发机电公司的清算组在办理清算过程中遗漏债权的情形;另一方面**与康发机电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康发机电公司并没有实际参与涉案工程,该工程款均支付给**;2.二审法院以**提供的债权转让视频中康发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且未查实视频中的******,就对债权转让真实性不予认可,处理不当;3.康发机电公司注销登记时并无实际参与经营,不知晓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将案涉债权编进清算报告,即清算报告虚假,根据相关法律有债权转让权利。4.涉案合同只有**的签字并没有加盖康发机电公司的公章,证明**就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该工程与康发机电公司没有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康发机电公司的清算报告中并未载明涉案债权,在康发机电公司办理注销登记近九年后,**与康发机电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康发机电公司注销后已经丧失了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康发机电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能对外转让债权。本案二审法院不予确认债权转让行为的真实性正确。**再审申请称其与康发机电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并称其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未提交切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且该项理由与**在本案中主张的债权转让关系不一致。**在二审中提交的视频证据,无法核实所录之人的身份,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在再审中提交的视频证据,无法证明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戴昀杞
审判员*振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翟伟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