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明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吐鲁番鑫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伦混凝土搅拌站与中州建设有限公司、吐鲁番明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101民初1078号
原告:吐鲁番鑫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伦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吐鲁番市高昌区西环北路18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新疆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博爱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吐鲁番明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高昌区高昌北路228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吐鲁番鑫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伦混凝土搅拌站与被告中州建设有限公司、吐鲁番明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吐鲁番鑫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伦混凝土搅拌站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吐鲁番鑫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伦混凝土搅拌站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州建设有限公司、吐鲁番明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吐鲁番鑫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伦混凝土搅拌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4.16元,减半收取计1247.08元,由原告吐鲁番鑫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伦混凝土搅拌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