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1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吐鲁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高昌区高昌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添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鄯善县善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鄯善县新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秋林,该公司董事长。
吐鲁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鄯善县善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新21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吐鲁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鄯善县善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吐鲁番达浪坎220千伏-帕尔岗110千伏变输电线路、帕尔岗110千伏变电站资产进行评估,后申请执行人吐鲁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新21执1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卢 路
审判员 马 伟
审判员 童永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若飞